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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取名“土八路”被责令整改:损害革命先烈名誉(4)

餐馆取名“土八路”被责令整改:损害革命先烈名誉(4)

▲多部门现场执法

▲多部门现场执法

商家为店铺取惹眼的名称招揽生意无可厚非,但应当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也应考虑社会影响和市民情感。在革命战争年代,周恩来、刘英、粟裕等老一辈革命家以及丽水籍革命先驱留下了光辉战斗足迹,缔造了伟大的“浙西南革命精神”,激励一代又一代丽水人坚定信念、克难攻坚、奋勇前行。当前,丽水市正开展“浙西南革命精神”弘扬践行活动,市委书记胡海峰提出要以实际行动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让红色精神绽放新的时代光芒。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切实维护革命先烈名誉,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以实际行动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向损害革命先烈名誉的行为说“不”。

法律链接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供稿:李芬

来源: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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