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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打击洗钱条例!摩根大通香港被罚1250万港币

2018-12-29 09:06:38      参与评论()人

据香港金融管理局网站12月28日消息,香港金融管理局因JPMorgan Hong Kong(摩根大通)违反打击洗钱条例,对其处罚金1250万港元。

金融管理专员:

(a) 谴责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Hong Kong Branch (「JPMorgan Hong Kong」)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注1)附表2第19(2)及19(3)条,未有设立及维持有效措施,以(I)识辨及处理不遵守《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2(5)条的电传转账;以及(II)履行《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3及5条下分别关于客户尽职审查及持续监察业务关系的责任;

(b) 命令JPMorgan Hong Kong在金融管理专员将指明的日期或之前,采取金融管理专员将指明的方式向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呈交一份由独立外聘顾问撰写的报告,评估:(I) JPMorgan Hong Kong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否足以解决金管局所指出的违反及其他缺失(注2);以及(II)落实该等措施以解决金管局所指出的违反及其他缺失的成效;及

(c) 命令JPMorgan Hong Kong缴付12,500,000港元罚款。

是次纪律处分行动(注3)是根据金管局的调查结果而作出的。调查发现JPMorgan Hong Kong于 2012 年 4 月至 2014 年 2 月期间,在数个主要管控范畴(包括客户尽职审查、定期复核客户尽职审查资料,以及电传转账)存在缺失,以致违反《打击洗钱条例》6项指明的条文(注4)。概括而言,JPMorgan Hong Kong并没有设立及维持有效措施以:

(a) 履行其进行客户尽职审查的责任。JPMorgan Hong Kong就某些客户的尽职审查措施并没有规定(I)取得注册资料证明书或等同文件以核实有关客户的存在;以及(II)核实实益拥有人的身分。JPMorgan Hong Kong未能在与某些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执行所有有关的客户尽职审查规定;

(b) 履行其持续监察业务关系的责任。就关连客户组别而言,JPMorgan Hong Kong若已就关连客户组别内的某客户进行了定期复核,其措施并没有规定必须就同一组别内的另一客户的尽职审查资料进行定期复核。因此,JPMorgan Hong Kong未有就关连组别内的某些客户进行定期复核,以确保其所取得的文件、数据及资料反映现况及仍属相关。在该等关连组别的495位高风险客户中,有259位客户并没有接受年度复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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