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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打击洗钱条例!摩根大通香港被罚1250万港币

2018-12-29 09:06:38      参与评论()人

据香港金融管理局网站12月28日消息,香港金融管理局因JPMorgan Hong Kong(摩根大通)违反打击洗钱条例,对其处罚金1250万港元。

金融管理专员:

(a) 谴责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Hong Kong Branch (「JPMorgan Hong Kong」)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注1)附表2第19(2)及19(3)条,未有设立及维持有效措施,以(I)识辨及处理不遵守《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2(5)条的电传转账;以及(II)履行《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3及5条下分别关于客户尽职审查及持续监察业务关系的责任;

(b) 命令JPMorgan Hong Kong在金融管理专员将指明的日期或之前,采取金融管理专员将指明的方式向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呈交一份由独立外聘顾问撰写的报告,评估:(I) JPMorgan Hong Kong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否足以解决金管局所指出的违反及其他缺失(注2);以及(II)落实该等措施以解决金管局所指出的违反及其他缺失的成效;及

(c) 命令JPMorgan Hong Kong缴付12,500,000港元罚款。

是次纪律处分行动(注3)是根据金管局的调查结果而作出的。调查发现JPMorgan Hong Kong于 2012 年 4 月至 2014 年 2 月期间,在数个主要管控范畴(包括客户尽职审查、定期复核客户尽职审查资料,以及电传转账)存在缺失,以致违反《打击洗钱条例》6项指明的条文(注4)。概括而言,JPMorgan Hong Kong并没有设立及维持有效措施以:

(a) 履行其进行客户尽职审查的责任。JPMorgan Hong Kong就某些客户的尽职审查措施并没有规定(I)取得注册资料证明书或等同文件以核实有关客户的存在;以及(II)核实实益拥有人的身分。JPMorgan Hong Kong未能在与某些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执行所有有关的客户尽职审查规定;

(b) 履行其持续监察业务关系的责任。就关连客户组别而言,JPMorgan Hong Kong若已就关连客户组别内的某客户进行了定期复核,其措施并没有规定必须就同一组别内的另一客户的尽职审查资料进行定期复核。因此,JPMorgan Hong Kong未有就关连组别内的某些客户进行定期复核,以确保其所取得的文件、数据及资料反映现况及仍属相关。在该等关连组别的495位高风险客户中,有259位客户并没有接受年度复核;及

(c) 识辨及处理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电传转账。该规定要求在附随有关电传转账的信息或付款表格内须要包括汇款人的姓名或名称。JPMorgan Hong Kong进行了数宗汇出电传转账,而没有在有关的SWIFT信息(注5)中包括汇款人的姓名或名称。

在决定上述的纪律处分行动时,金融管理专员已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及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调查结果的严重性,包括违反《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9条下有关设立及维持有效措施的规定;

(b) 需要向JPMorgan Hong Kong及业界传递明确的阻吓讯息,以表明有效管控及措施在应付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方面的重要性;

(c) JPMorgan Hong Kong自行找出及报告若干缺失,并就这些缺失采取积极及广泛的补救工作,以及在得悉金管局所指出的违反及其他缺失后采取补救措施。JPMorgan Hong Kong已加强其管控措施,以防止同类违反再发生;及

(d) JPMorgan Hong Kong过往并无遭受与《打击洗钱条例》有关的纪律处分的纪录,并在金管局调查及执法程序中表现合作。

金管局助理总裁(法规及打击清洗黑钱)朱立翘女士表示:「这个案涉及数个主要管控范畴的缺失,包括客户尽职审查、定期复核客户尽职审查资料,以及电传转账等方面,主要由于管控措施失效,以致违反数条《打击洗钱条例》下指明的条文。银行必须设立有效措施,以履行其在《打击洗钱条例》下的责任。相关措施使银行能在顾及其业务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的情况下,识别、了解及减低风险。银行应参阅金管局提供的各项指引及资源,包括《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认可机构适用)(https://www.hkma.gov.hk/chi/key-functions/banking-stability/aml-cft.shtml)。

有关连结:纪律处分行动声明


注:1.于2018年3月1日前,香港法例第615章的简称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

2.考虑到已实施的补救措施及这个案的特定事实,该补救命令涵盖范围并不包括有关电传转账的缺失。

3.上述纪律处分行动是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第21条而作出的。《打击洗钱条例》对指明金融机构(包括认可机构)及指定非金融企业及行业人士施加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就认可机构而言,金融管理专员是《打击洗钱条例》下的有关当局。

4.JPMorgan Hong Kong在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期间违反《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3(1)、5(1)、12(5)、19(1)、19(2)及19(3)条。

5.SWIFT指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8年12月28日

(原题为《金融管理专员谴责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Hong Kong Branch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并处以罚款》)


(责任编辑:卢书敏 CN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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