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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采购:让群众用上质高价廉的药品(2)

2018-12-09 11:23:00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重在落实多部门合力确保中选结果执行

试点办负责人表示,在中选结果执行中,国家药监局、工信部等部门将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中选药品的质量和供应。

——确保药品质量过关。加强对中选品种生产、流通、使用全周期的质量监管,提高抽检频次,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追责力度。

——确保及时供应。夯实生产企业按照采购协议足量供货的责任,建立企业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通过协议规范配送行为,确保供应稳定。

——确保及时回款。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协议及时支付企业货款,医保基金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预付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基金直接向企业预付药款,调动企业积极性。

试点办负责人表示,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成败的关键。医疗保障部门将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健全公立医院的激励约束机制,为中选结果兑现保驾护航。


中标不影响发展利于医药产业转型升级

此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拟中选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达52%,对于市场关于降价对医药企业产生不利影响的担忧,联采办负责人表示,中标不影响企业发展,对医药企业及行业而言,当期非利空,长期是利好。

联采办负责人表示,药价虚高严重是我国医药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权威部门调查资料,在药品销售价格中,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和合理利润仅占了较小的部分。因此,拟中选药品价格大幅度下降后,挤掉的主要是销售费用等“水分”,药品生产企业“还是能赚钱的”。

实际上,此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生产企业,是否参加“4+7集中采购”以及参加采购的报价,均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主决定。

联采办负责人表示,带量采购大大降低了药品进入医院的成本;承诺及时还款降低了企业占款和融资成本;联盟采购显著降低了其市场推广成本;以市场换价格,通过规模效应降低了药品的单位生产成本。这些因素可以对冲药品降价的影响,给中选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联采办负责人表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推动的带量采购模式,将药品生产企业从“带金销售”的无序竞争中解放出来,有利于引导其努力转移到提升药品质量、促进药品研发的正确轨道上来,对我国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深远意义。


(责任编辑:卢书敏 CN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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