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原、被告对签订《内部认购协议》的事实无异议,该协议应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其请求宣告案涉合同无效的规范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此即表明其认可与被告形成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销售房屋并收取了被告巨额款项后,又在房价大幅上涨后的今天以自己未取得预售许可为由要求宣告合同无效,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行为属滥用诉权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参照相关法律,应从实体上否定其权利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一
该案有标本意义判决是司法实践的进步
赵良善律师认为,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初衷及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相对公平,保障绝大多数弱势群体的利益。开发商诉讼目的是为了低成本违约,再高额出售牟取暴利,此种诉讼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该法条未明确诉权由谁行使。基于司法实践及立法意图,可知设置该法条的原因是:遏制房地产市场无证售房乱象,从而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法条是法律赋予买受人保护自身利益的诉权,不应当被出卖一方恶意利用。
本案中,出卖人通过诉讼牟利,违背市场交易规则,使买受人陷入不公平之困境,不符合法律初衷,因此受理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保护法律尊严,维护法治平等。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该判决的出现,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诉权进行了明确,即买受人是正当权利行使人,弥补了法律文字上的歧义和漏洞,更加明确了我国法律保护的法意,也规范了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公平原则得以体现,具有标本意义,是司法实践的一大进步。虚假诉讼在我国体现在很多方面,例如:伪造证据,制造债务,逃避财产分割等。其目的都是想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不正当、不真实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致使他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支持的,结果必然是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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