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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莲获国家赔偿 家属:无罪释放公告贴在委会大门口(3)

2018-09-19 11:53:12  封面新闻    参与评论()人

“毒糖杀人案”当事人获赔

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江西“毒糖杀人案”当事人李锦莲此前再审改判无罪为由,于2018年7月18日向赔偿义务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办理完毕。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听取了李锦莲的意见并进行了协商,最终依法决定向赔偿请求人李锦莲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5036.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0元,合计2935036.78元,驳回了李锦莲的其他赔偿请求。日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向赔偿请求人李锦莲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

曾申请4000余万元国家赔偿

此前媒体报道称,1998年10月9日18时许,江西省茂源村发生两男童因食用有毒鼠强成分的糖果中毒死亡事件。10月10日,该村48岁的村民李锦莲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警方带走。1998年12月22日,李锦莲被批准逮捕,1999年5月20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吉安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将李锦莲公诉至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7月6日,吉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李锦莲投毒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江西高院再审,但再审结果维持原判。李锦莲及家人和代理人持续申诉,2017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锦莲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第二次指令江西高院再审。2018年5月18日,江西李锦莲“毒糖杀人”案在江西省高院第二次再审开庭。2018年6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宣判:认定李锦莲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李锦莲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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