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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莲获国家赔偿 家属:无罪释放公告贴在委会大门口(4)

2018-09-19 11:53:12  封面新闻    参与评论()人

今年7月18日,李锦莲向江西高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国家赔偿总计4100余万元。其中包括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902694.6元、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10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万元以及申诉支出50万元。

法院称此前已履行道歉义务

18日下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李锦莲案的赔偿问题发布了承办法官的回应。本案承办法官王芬介绍,依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根据该规定,我院先后三次与李锦莲进行了充分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

对于293万余元的赔偿金额,王芬表示,李锦莲被限制人身自由天数总计7147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17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为284.74元。据此,我院应依法支付李锦莲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203万余元。李锦莲提出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90万余元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我院不予支持。”与此同时,法院综合考虑李锦莲受到的影响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决定支付李锦莲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对于李锦莲提出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万元的金额,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王芬表示,关于李锦莲提出的损害生命健康权赔偿金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范围,依法应予驳回。至于李锦莲提出的申诉费用的赔偿请求,因申诉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该项赔偿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李锦莲提出的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王芬称,因在李锦莲再审改判无罪的当天,法院已向李锦莲赔礼道歉。同时,法院已履行了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李锦莲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义务,故对李锦莲提出的该项请求,予以驳回。(屈畅)


(责任编辑:崔凤璇 CN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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