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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房者以配偶不知情为由反悔 法院判决:还得卖(2)

房价上涨卖房者以配偶不知情为由反悔 法院判决:还得卖(2)
2018-09-07 14:39:05 重庆晨报

案例二

朱某君诉陈某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陈某朝与李某兰系夫妻关系,婚后共育有两子,长子陈某泉、次子陈某建,朱某君系陈某泉的女儿。陈某泉于1996年12月3日死亡,李某兰于1997年11月21日去世,陈某朝于2014年11月1日去世。陈某朝系某高校职工,于1998年参加房改,购买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某小区房产一处,当时李某兰已经去世,房屋权属状况信息显示所有权人为陈某朝,无共有情况。

陈某朝与陈某建于2013年7月7日签订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约定陈某朝将该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建,并已过户。后朱某君将陈某建起诉至法院,以陈某朝擅自将其与李某兰共有的涉案房屋出卖给陈某建,侵犯了朱某君应享有的房屋继承权为由,请求法院确认陈某朝与陈某建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涉案房屋登记在陈某朝个人名下,并无其他共有人,该房屋产权登记具有对外公示及产权推定的法律效力。陈某朝将其名下房屋对外出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次,退一步讲,即使涉案房屋系陈某朝和李某兰的共有房屋,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朱某君以陈某朝对涉案房屋不享有完全处分权为由主张《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无效,该主张亦不能成立,法院对此不支持。

原标题:房价上涨!卖房者以配偶不知情为由反悔,法院如何认定?

(责任编辑:路子康 CN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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