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重庆11月12日电(记者柯高阳)因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双倍工资。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员工获得两倍工资的差额和经济补偿。
今年4月,重庆一所高校的本科四年级学生刘某到南川区一家公司应聘收银员工作,底薪为1700元。但该公司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刘某购买社会保险。5月底刘某提出辞职并完成交接手续,要求公司支付当月工资。但该公司不断推脱,并告知刘某离开单位便按旷工处罚,不应获得劳动报酬。刘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以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随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应聘工作时虽还是学生,但在公司上班时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其在校学生的身份与劳动者身份并不冲突,因此刘某具有与被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公司除支付刘某上班期间的工资外,同时支付两倍工资的差额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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