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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房者以配偶不知情为由反悔 法院判决:还得卖

房价上涨卖房者以配偶不知情为由反悔 法院判决:还得卖
2018-09-07 14:39:05 重庆晨报

原标题:房价上涨卖房者以配偶不知情为由反悔法院判决:还得卖

房价上涨卖房者以配偶不知情为由反悔 法院判决:还得卖

合议庭

案例一

何某诉张某、刘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2014年7月23日,刘某与何某夫妻两人购买济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预售的房屋一套,并于2017年5月28日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登记的产权人为何某,共有人为刘某。

2016年6月12日,刘某与张某在中介机构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刘某将涉案房屋出卖给张某,成交价格110万元。合同签订后,张某向刘某交付定金6000元,同年6月28日和11月18日,张某又支付刘某房款344000元、10万元,刘某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剩余房款双方约定待办理产权过户后两个月付清。

2017年8月31日,何某将张某及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刘某与张某签订的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张某腾房。理由为,涉案房屋系其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擅自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明知该房屋系刘某与何某的共同财产仍然购买,但何某对此并不知情,也不同意出售该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涉案房屋归何某和刘某夫妻共同所有,何某虽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字,但经查明,何某之前在某售房网站上发布出售涉案房屋信息,登记的联系电话为其个人电话,中介机构正是通过该网站获悉涉案房源并与何某联系售房事宜,中介机构的经办人员也证实何某对此是知情的,故何某主张其对刘某出售房屋事宜不知情,显然与事实不符。同时,张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张某信赖何某与刘某购买房屋后出售,从而购买该房屋,系善意购买,且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合理,张某亦支付合理对价。现涉诉房屋已交付,张某使用该房屋无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何某以其对刘某出卖涉诉房屋不知情且不同意为由,主张刘某单独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腾房,该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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