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评论员
颇受社会关注的乘客“霸座”事件有了最新进展,铁路公安部门经过调查取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霸座”男孙某治安罚款200元处罚;铁路客运部门根据有关失信惩戒制度,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孙某乘坐火车。这样的结果虽然有些迟到了,但总算是给社会公众一个交代。在“霸座”事件告一段落之时,我们要反思的是:为何一起看似司空见惯的事情却引发轩然大波?
的确,在日常生活中类似孙某的“霸座”行为屡见不鲜。社会公众对于此类行径早已不满,这种不满日积月累,此次“霸座”事件如同引信一样,引发了人们积郁在心中的不满乃至愤怒。正因如此,事件曝光后,引起了网民大规模、全方位的人肉搜索:身份证、生活照片、工作信息乃至孙某此前的斑斑劣迹都被公开于网上。虽然基于法治的理念,我们不乐见、不主张、不支持包括人肉搜索在内的任何“以暴制暴”的网络行为,但网民的这种自发举动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社会舆论对无良行为和无德者的强烈谴责,相信众口一词、同仇敌忾的舆论讨伐给予了孙某强烈震撼。
如果说孙某的“霸座”行径让人们愤怒的话,那么,有关方面在事件初期的处理和应对却令人难以理解和接受。从媒体报道来看,孙某在列车长与乘警多番劝阻后仍然不予改正,继续表演着无赖闹剧,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维持车内秩序的列车长与乘警居然束手无策。
以法治原则论及是非,“霸座”事件中的法理并不复杂。从依法履行合同的角度来看,火车票是旅客与铁路运输公司之间的合同,从旅客持票时起,运输合同即成立,根据车票上的座位号就坐是旅客的合法权益,铁路客运部门及乘警确保旅客在此座位上就坐应该是其起码的职责和义务。当旅客遇到诸如“霸座”等行为时,在私力救助不能的情况下,乘警应有权使用强制措施,通过施加公力救济确保旅客的合法权益。从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来看,“霸座”行为侵犯了其他旅客的合法权益,造成车厢秩序混乱,乘警当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一定强制措施。
高铁霸座男被罚款 记者刚刚从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公司获悉,近期在网上“火”了的高铁“霸座”男孙某被处治安罚款200元,并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购票乘坐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