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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获赠的钻戒项链手表 分手后需要返还吗?

2018-08-20 09:41:01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主张其系基于结婚目的,为孙某购置钻戒、耳饰、项链及手表,但自述给付钻戒、耳饰、项链系作为二人确定恋爱关系的定情信物,给付手表系作为孙某的生日礼物,且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给付上述物品是以结婚为目的,故李某以结婚期望落空为由,要求孙某返还上述物品对应的价款,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根据李某当庭陈述及孙某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二人恋爱期间谈论过结婚事宜,现双方均认可李某之所以同意给付孙某20万元用于购车,是因为李某已考虑到双方将要结婚,婚后也需要用车,故李某是基于结婚目的将上述款项给付孙某。但由于双方实际并未结婚,李某期望落空,故孙某应当返还。

金手镯是李某直接给予孙某母亲的,且李某自述是作为第一次见孙某母亲的见面礼,故李某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孙某返还该饰品对应的价款,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孙某返还李某20万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

缺乏明文规定 举证查证陷入两难

北京市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长陈广辉表示,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传统的现金、首饰仍是主要诉争财产,90%以上的案件系通过现金的方式给付礼金,金额从1万元到30万元不等,95%以上的案件存在给付钻戒、金银首饰等情形。与此同时,大额财产、非实物性支出的争议日益增多,涉及汽车、房产等大额财产纠纷案件也不在少数。同时随着经济发展,恋人之间的非实物性花费也日益增多,如旅游、教育培训等,而且有些数额还比较巨大,一旦产生纠纷,双方对此往往争议很大。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济往来较为密切,对于给付的财产系因婚约给付的彩礼,还是为增进感情的一般性赠与抑或是一方以其他不正当目的的索要,往往难以明确。同时,由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还可能包括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父母参与诉讼情况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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