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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获赠的钻戒项链手表 分手后需要返还吗?

2018-08-20 09:41:01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陈广辉称,由于法律对婚约的成立要件缺乏明文规定,法官只能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来判定。财产给付一般是双方父母及亲友在场,往往不会出具字据等书面证明材料。而在场人往往是一方或者双方的亲友,或者碍于情面不愿意出庭作证,或所作证词完全偏袒一方,导致案件审理中,财产给付方往往难以证明财产给付的事实或给付目的,在接受方“不认账”的情况下,造成举证和法院查证“两难”困局。

建议

大额经济来往及时作出明确约定

现实中,恋人变仇人现象并不少见。分析其中的原因,二中院称,某些风俗注重以大量彩礼、铺张的典礼仪式作为“缔结婚姻”的必要条件,男方家庭往往需要花费大量金钱。一方面,陈规陋俗致使婚约彩礼数额随着攀比之风逐年抬高,另一方面,青年一代思想自由开放,在感情基础尚未牢固的情况下就未婚同居、互赠贵重财物,“闪婚闪离”“未婚先孕”等现象加剧。

此外,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涉及不当得利、同居关系析产、婚姻无效、婚约财产、赠与等多种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而目前处理婚恋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定仅有《民法总则》的不当得利、《合同法》中的赠与、《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婚姻、同居、彩礼等较为简单的规定,面对复杂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略显不足。

二中院建议,应摒弃借婚姻索取财物、高额彩礼等不良习俗,夫妻、恋人之间对于大额经济来往及时作出明确约定,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枷锁”,引发矛盾和纠纷。

同时,建议立法机关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从立法上对婚约、彩礼的界定、范围、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确定法律依据和统一标准,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一方面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提供充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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