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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一税收管理员挪用公款6795万元被判刑

2018-08-14 10:51:00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从做顺水人情开始,为利息铤而走险

江苏扬中一名税收管理员挪用公款6795万元被判刑

张莉莉 赵莉

公诉人在法庭上指控犯罪

42岁的陈某原本拥有令人羡慕的生活:工作稳定,家庭美满,孩子乖巧懂事。然而,就因为一时贪念,身为江苏省扬中市地税分局的一名税收管理员,陈某竟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6795万元。近日,经扬中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

帮“干亲家”渡难关

2008年前后,陈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在扬中办企业的王某夫妇,此后两家一直保持着密切联系。2012年,陈家和王家干脆结成了“干亲家”,两家的走动就更加频繁。

2013年底的一天,王某打电话给陈某,称自己的企业面临资金紧张的困境,需要凑700万元周转一下,而且只用几天就归还,请陈某帮帮忙。“干亲家”一向对自己的孩子很好,经常给孩子买东西,他们现在有了困难,陈某无法拒绝。然而对于工薪阶层来说,去哪里弄来这700万元?

思来想去,陈某把眼光盯在了纳税单位缴纳的税款上。因为王某承诺说只用几天就归还,陈某决定神不知鬼不觉地操作一番。陈某找到当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该公司预交一笔700万元的税款。很快,该公司就办了一张金额为700万元的税款本票交给陈某。拿到本票后,陈某将本票背书好交给王某,千叮咛万嘱咐要求王某一解决完问题马上归还。

大约一周之后,王某如约归还给陈某2张本票,金额分别是400万元和300万元。归还本票时,王某提出要支付利息,陈某说钱是向很好的朋友借的,不用付利息。王某便没再坚持。

第一次成功“合作”让陈某和王某建立起更深的默契。按照规定,只要纳税单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交足税款,就算月度内延迟申报纳税,也不算是偷税、漏税或者迟缴税款。因此,只要不被发现,陈某很乐意给“干亲家”做个顺水人情。就这样,自2013年12月至2015年7月,陈某利用税收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将单位公款挪用给王某夫妇的公司从事营利活动,累计金额达26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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