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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一税收管理员挪用公款6795万元被判刑

2018-08-14 10:51:00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从陈某的工作履历看,早在1995年她就进入税务系统工作,一直以来,她在年度考核中多次被评为“优秀”档次。为何却在生活越来越好、工作越来越顺利的时候,她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庭审时,扬中市检察院公诉人当庭剖析了陈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首先,陈某法治观念淡薄,缺乏自律意识,在利益面前经不住诱惑。正如陈某在悔过书中所说:“第一次挪用税款借给别人,我心有余悸,也有罪恶感,但是所有的忐忑在面对利益的一刹那就消失了,利息收益带来的喜悦让我忘记了一切。”其次,自认为天衣无缝,抱有侥幸心理,却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你伸手,就一定有迹可循。第三,社会上的不良风气也是诱发陈某犯罪的因素之一。礼尚往来、相互帮助本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一些人却在现实中将其变了味,走后门要行贿,办正事也要送礼。陈某在挪用公款之初,是觉得“干亲家”有困难,自己如不施以援手,面子上过不去。事后陈某认为,此举一来解决了朋友的燃眉之急,二来得到了金钱上的收益,可谓“两全其美”。于是后来借款人给予利息作为回报,也就变得理所当然。

公诉人在分析陈某犯罪原因的同时,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严肃的法治教育。公诉人强调,作为一名税务工作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学习,不断提高自律意识,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同时,税务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对税务主要工作环节和重要岗位的管理,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在工作中扎实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纪教育,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最后,公诉人提出,陈某有自首情节,且被其挪用的公款均已在案发前归还单位,案发后其已退清全部非法所得,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纳入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综合检察机关的建议,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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