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会计挪用公款打赏930万女主播们应退钱
对于打赏应严格根据《刑法》,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据报道,某地产公司的普通会计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以“富二代”的形象在某平台对各大主播进行打赏。其中打赏给斗鱼热门主播冯某的礼物价值160万元,给其他主播礼物770万元,累计打赏930万元。近日,法院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还所有侵占被害公司的款项。
为了直播“打赏”,竟把手伸向公款,最后被绳之以法,这是作奸犯科者理应受到的法律严惩。问题是,由他打赏给美女主播的那些巨额钱款,还能追得回来吗?
通常来看,粉丝给主播的“打赏”,类似于民法上的赠与,主播再根据与平台的协议,按照一定的比例,对这些“所得”进行分配,这也属于《合同法》所允许的范围。但是,“打赏”钱款也应“来路正当”。根据《民法总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既然“钱物”来路不正,“打赏”合法性也就深受质疑。
另一个或许对主播有利的规范依据,便是2011年3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0条规定,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等应当依法追缴,但对于“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