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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被狗咬伤狂犬病发作身亡 法院判医院担责45%

2018-08-07 16:18:47  法制日报-法制网    参与评论()人

根据视频资料显示,2017年4月4日至4月15日(4月12日除外)期间,李某每晚都携带塑料盒至车库喂食三只狗(分别为黑色、黄色、黄白色),待狗进食完毕,将狗引导至楼梯间(安全出口)内,方离开车库。李某并非偶然喂食三只狗,而是长期、固定的喂养,对三只狗实际管理。其中的黑狗,在咬伤浩浩的同日,还咬伤另外三人,当晚被保安捕杀。

法院认为,芜湖市市区为限制养犬区,李某未举证证实其所饲养的三只狗经相关部门注册登记,且未对三只狗采取安全措施,导致黑狗咬伤浩浩,应当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无证据表明牟某亦存在饲养行为,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浩浩在小区公共区域玩耍时被狗咬伤,无证据证明浩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两原告作为监护人不应承担监护不利责任。鉴于浩浩的死亡后果系多原因导致,根据各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李某承担35%赔偿责任,数额为273102元;弋矶山医院承担45%赔偿责任,数额为351131元;华强物业芜湖分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数额为156058.12元,华强物业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责任编辑:路子康 CN078)
关键词:狂犬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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