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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被狗咬伤狂犬病发作身亡 法院判医院担责45%

2018-08-07 16:18:47  法制日报-法制网    参与评论()人

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浩浩的父母诉称,弋矶山医院明知浩浩系被狗咬伤,在自身不具备处置传染病的医疗条件下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也未建议患者去传染病医院治疗,在处理伤口时采取错误的方式,诊疗过程显不合规。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被告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弋矶山医院在浩浩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浩浩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经鉴定分析说明,弋矶山医院对患儿的医疗行为不符合《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增加了患儿狂犬病毒感染及发病的风险,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于死因构成中的共同作用因素。

鉴定意见显示,弋矶山医院对患者浩浩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在患者死因构成中的参与度(原因力)为45-55%。

弋矶山医院则认为,该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与患者浩浩的死亡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法庭依据相关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参与度应当低于司法鉴定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浩浩被咬伤后至弋矶山医院就诊,之间的医患关系成立。出院后,浩浩在外院被确诊患狂犬病,弋矶山的诊疗行为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散养狗”喂养人要担责

浩浩的父母称,饲养黑狗的是小区居民李某、牟某。但李某、牟某则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李某饲养小狗或者李某对小狗有管理义务,且不足以证明李某所喂养的小狗就是咬伤浩浩的小狗。同时小狗咬人并不必然导致死亡,小狗咬人和人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狂犬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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