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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被狗咬伤狂犬病发作身亡 法院判医院担责45%

2018-08-07 16:18:47  法制日报-法制网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安徽芜湖一男童被狗咬伤后狂犬病发作身亡 医院过错诊疗要担责

6岁男童在家门口玩耍时被黑狗咬伤,送医后医院没有及时采取正确的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措施。虽然在住院期间接种了狂犬疫苗,但出院后孩子很快狂犬病发作死亡。孩子的父母认为黑狗饲养人、物业管理公司、医院等存在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黑狗饲养人、物业管理公司、医院分别按照35%、20%、45%的赔偿责任,赔偿损失共计78万余元。

出院后狂犬病发作身亡

2017年4月16日下午16时左右,在芜湖市镜湖区某小区,6岁的男童浩浩(化名)在家楼下的小广场玩耍时,被一只黑狗将他的右眼及面部咬伤。

随即,浩浩被送往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进行手术,术后单眼包扎,给予抗炎等治疗。4月24日,浩浩从该院出院,病情诊断为:右眼睑广泛裂伤、眉弓皮肤裂伤、鼻部裂伤、狗咬伤。在住院期间(4月17日、20日),浩浩到另一家医院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及狂犬病疫苗。

但是,浩浩出院不久后出现发热及嗜睡等症状。5月6日到7日,经多家医院诊断,浩浩的病情为狂犬病,于5月22日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医学证明记载浩浩的死亡原因为狂犬病。

浩浩的父母认为,李某、牟某作为黑狗的饲养人,华强物业公司、华强物业芜湖分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对动物管理存在过失,同时弋矶山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存在明显过错。共同过错导致浩浩死亡的严重后果,故向法院提出诉求请求,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9万余元。

关键词:狂犬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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