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动机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一审判决:雇佣私家侦探跟踪偷拍并举报多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湖南益阳人吴某,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领导干部违法违纪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为了获取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信息,采取跟踪偷拍方式是否合法?公民怎样监督领导干部的违法违规行为才不会踩红线?围绕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与专家展开了对话。
对话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所所长 杨建顺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 黄晓亮
《法制日报》记者 陈磊
采取跟踪偷拍手段构成违法
记者:近日,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雇佣私家侦探跟踪偷拍并举报多名法官违纪违法的湖南益阳人吴某,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法院认为,吴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吴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807条、通信记录和住宿信息321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209条。
早在2013年8月,上海人陈某通过跟踪偷拍方式,举报上海几名领导干部接受吃请娱乐、集体嫖娼,导致这几名领导干部丢了“乌纱帽”。事后,偷拍者没有因此受到处罚,还接受媒体采访讲述事件由来、偷拍举报经过。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案例中,行为人为了获取领导干部的违法违规行为,都采取了跟踪偷拍方式,最终也导致被举报领导干部落马。
杨建顺:无论目的如何,包括为了获取官员违法违规行为,只要采取跟踪偷拍方式,就构成侵犯隐私,也是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但是,侵犯隐私或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并不一定就构成违法犯罪。构成违法犯罪,需要符合相应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跟踪偷拍手段被列入“非法手段”之列。例如,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