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一般来说,只要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以及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的,都是“非法手段”。换而言之,即便是为了崇高的目的,只要采取了跟踪偷拍等非法手段,所采集的“证据”便构成了“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将不会被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来采信。
简言之,采取跟踪偷拍手段构成违法。当然,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只有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后,社会上有声音认为,司法机关适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偷拍者进行定罪,会在实际上限制公民通过偷拍方式监督官员的违规行为。
也就是说,对于公民采取正常手段监督官员的违规行为、采取非正常手段监督官员的违规行为,亟需厘清二者之间的界限。
杨建顺:司法机关适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偷拍者进行定罪,对于公民通过偷拍方式监督官员的违规行为来说,肯定会形成也应当形成一定的规制。现在,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取代,是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及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从构成要件论来说,只有具备了“情节严重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件,才会被适用该刑罚。所以,明确“情节严重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将有助于厘清二者之间的界限。
通过合法途径手段监督领导干部
记者:近年来,公民通过偷拍等方式监督领导干部的举动日渐增多。2012年,一段偷拍视频结束了重庆市北碚区委原书记雷政富的政治生涯,并引发了重庆官场震动;2014年5月,共青团山东省烟台市委书记王东锴收受红包视频在网上热传,两个月后,王东锴被撤销党内职务……公民监督官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不能踩法律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