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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偷拍举报干部获罪 怎样监督官员才不踩红线

2018-07-27 06:36:05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杨建顺:公民怎样监督官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才是合法的?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按照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公民要实现宪法所确立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监督官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基于通过合法途径和手段所获取的事实根据。这就涉及证据的确实性和充分性的问题。要很好确保公民该权利的实现,不是让公民采取非法手段搜集证据,而是要全面、切实建构基于公民所提供的初步事实根据而展开后续相关调查取证工作的制度、机制和程序。

黄晓亮:依据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的权利。而依据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接受公民的监督。公民监督国家工作人员,需要知晓国家工作人员关于工作的相关信息,因而公民对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活动享有知情权。

同时,公民之监督权和知情权的实现,依赖于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息公开制度。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信息公开制度难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于是,公民有可能在不告诉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去搜集他们的相关信息。

公民搜集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从法理上讲,可能会侵犯国家工作人员之公民个人信息权。但是,从法理上讲也有阻却公民搜集行为之违法性的根据:目的的正当性,即为了了解和监督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恪守职责;手段的正当性,即不侵犯公民的其他人身权利(如人格尊严、个人隐私、身体健康、生命);对象的正当性,即搜集涉嫌违法或者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与其职责和法纪有关的信息;用途的正当性,即将搜集的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信息,交于政纪管理或者司法机关来处理,并不在社会上公布或者传播。

简而言之,公民为了监督国家机构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去打听或者搜集国家工作人员相关个人信息,属于其对自己知情权和监督权实现的表现,在具备上述正当性的情况下,不会侵犯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公民个人信息权),因而处于法律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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