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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一天工作16个小时加班费为零 仲裁庭这样说

2018-07-17 10:46:20  工人日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不付加班费,一些企业滥用不定时工作制

“为啥我每天工作13个小时以上,企业还不发放加班费?”不久前,拿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仲裁院的败诉裁决书时,张国富仍表示不能接受。

张国富是辽宁大连某医疗器械公司的销售员,劳动合同内约定岗位为“不定时工作制”。为跑业务,他经常加班,最多一天工作过16个小时,但从未拿过加班费。去年2月离职时,他找公司讨要加班费遭拒,遂申请仲裁。仲裁庭的裁决依据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不定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标准。

而《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对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可否主张加班费?在该项制度实行的第23个年头,对此仍争议不断。《工人日报》记者连日来采访了解到,长久以来没有法规明确,部分企业执行时“钻空子”,职工维权意识不强,致使不定时工作制竟成企业不付加班费的“挡箭牌”。

不定时工作制成企业获利手段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柳旭就是众多不定时工作制职工之一。

“经常半夜两点爬起来加班,还没加班费。”柳旭是沈阳某电梯公司的电梯维保工,2016年他与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不定时工作制,每周休一天,月薪4000元。工作后,柳旭发现,由于电梯出故障时间的不确定性和维修时长的不确定性,经常半夜两点被叫起来去修电梯,一修就到凌晨5点,第二天还要接着干。而且由于公司人手不足,他每个月都休不上一天,节假日更是无休。柳旭找老板要加班费,老板却说:“单位申报了不定时工作岗,合同里也说明白了,就算我让你一天工作24小时,不给加班费都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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