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能源效率:双方同意拓展能效领域的双边合作,特别是在能效标识、电器能效最小限值标准、建筑能效方面加强合作,以与国际标准对标。
(四)清洁能源:中欧双方同意在以下方面交流最佳实践和经验:清洁能源发电,比如可再生能源发电或高效大型热电联产及其成功入网发电;能源法规和市场设计,包括通过基于市场的支撑机制整合清洁能源供应。双方重申,愿围绕更智能和牢固的能源基础设施及储能设备开展合作,这对可再生能源的上网和大规模利用也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探讨包括互联互通的能源网络在内的可行方案,以满足全球电力对清洁和绿色替代能源的需求。双方强调,在以二十国集团和清洁能源部长级会议为代表的多边能源机制中开展坦诚而持续的合作十分重要。
(五)低排放交通:中欧双方同意,低排放交通构成了温室气体低排放社会与经济领域广泛而必要转型的关键部分。双方同意发起专家对话,讨论燃料经济性和轻重型载重汽车二氧化碳排放标准,包括低排放和零排放汽车的应用。
(六)低碳城市合作:中欧双方认识到城镇是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关键行动方,双方愿加强中欧低碳城市伙伴关系,通过动员资源使中国城市从欧洲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中获益。中国和欧盟将推动双方城市间及地方政府间集中围绕可持续城镇化开展更多结对活动。
(七)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技术合作:中欧双方认识到技术和科学合作的全球意义,强调多边合作的收益。双方重申关于参加“创新使命联盟”的承诺及该联盟关于加速清洁能源转型的目标。双方同意强化在气候相关科学研究及技术创新合作方面加强协作,包括发展和应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温室气体低排放技术以及制定和实施适应气候变化方案。
(八)气候和清洁能源项目投资:中欧双方认识到开展气候和清洁能源项目需要资金,欢迎中国财政部和欧洲投资银行2016年签署的关于将欧洲投资银行在华投资扩大到温室气体低排放公共交通、适应气候变化、能效、可再生能源和林业等领域的谅解备忘录。
(九)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开展合作:中欧双方将探索在其他发展中国家就推广获取可持续能源、提高能效和推动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开展三方合作的可能性,并协助其他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相关合作将特别集中在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非洲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计划、战略和政策中提及的相关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