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中欧双方欢迎《巴黎协定》迅速签署并生效,这表明了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共同挑战方面不可动摇的决心,也给业界和投资者传递了明确信号,这些内容已在2016年11月《公约》第22次缔约方会议达成的《马拉喀什气候与可持续发展行动宣言》和2017年11月《公约》第23次缔约方会议达成的《斐济实施动力》中得到确认。
八、中欧双方将坚定不移地制定进一步政策措施以切实落实各自的国家自主贡献,并引领清洁能源转型。双方呼吁所有缔约方维护《巴黎协定》,按照《巴黎协定》的宗旨和条款落实各自国家自主贡献并逐步强化行动。
九、中欧双方将与各方一道,按照《巴黎协定》实施细则谈判的工作计划,于2018年在波兰举办的《公约》第24次缔约方会议上取得成功且有意义的成果,为实施《巴黎协定》做准备。双方期待同太平洋地区有史以来首个《公约》缔约方会议主席国,即第23次缔约方会议主席国斐济,及第24次缔约方会议主席国波兰开展合作,为完成《巴黎协定》实施细则相关工作计划奠定基础,包括形成一份全面的谈判案文,同时根据巴黎会议的相关决定,为办成一次成功、建设性和包容的2018年塔拉诺阿对话做准备。
十、欧盟完全支持发达国家到2020年每年共同提供1000亿美元的集体募集目标,并敦促其他发达国家支持此目标。中欧双方忆及,在气候资金问题上,发达国家应继续履行其在《公约》下的现有义务,为帮助发展中国家在减缓和适应两方面提供资金。鼓励其它国家自愿提供或继续提供这种支持。在2025年前,作为《巴黎协定》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优先事项的情况下,设定一个新的集体量化目标,每年最低1000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