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法院的建议书有法可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老赖”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老赖”子女受教育权被侵犯了吗?
对于网友担心法院做法有“株连”之嫌,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读。
首先,司法建议只是对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进行限制。他们仍可以在公立学校就读,其受教育权有充分保障。
其次,很多网友对“老赖”的定义并不清楚。“老赖”,在法律上的名称为“失信被执行人”。
并不是不是打官司输了、没钱还账的都叫做老赖。所谓失信被执行人,是指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一句话就是,有能力偿还债务但却拒不偿还的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