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职场碰瓷不只是失信问题
劳动者确实普遍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但这并不代表劳动者可以违背诚信原则、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
换了11家公司,申请仲裁11次,提起诉讼8次,诉讼请求都是索要加班工资——一年间,聂某没少打官司。47岁的聂某先后在11家公司担任驾驶员,在每家公司工作的时间短则3天,长的有33天。每次辞职后,他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东家”支付加班工资。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近日认定,聂某的行为是滥用诉权、恶意诉讼,属于“职业劳务碰瓷”,驳回其诉讼请求(6月11日《燕赵都市报》)。
像聂某这样的职场碰瓷近年来并不鲜见,劳动纠纷频发的中小企业更容易中招。碰瓷者往往具备一定的劳动法律知识,有的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有的在领工资时有意逃避签字,有的特意不要社保,事后却高额索赔……总之,这类劳动者并非真正意义的劳动者,其寻找工作岗位的目的并非想为企业、为社会创造价值,而是借机牟利。比如一位人称“跳槽叔”的碰瓷者,两年告15个东家,13次胜诉,光经济赔偿部分就拿到了6万元。
因此,我们理应谴责职场碰瓷行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确实普遍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但这并不代表劳动者可以违背诚信原则、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以及给其他劳动者维权造成不良示范。像聂某这样一年间申请仲裁11次,提起诉讼8次,也是在严重消耗行政资源、挤占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会影响甚至拖累其他劳动者正常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