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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主播成直播平台争抢对象 引发违约金认定等问题

2018-05-21 07:51:04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在王全兴看来,在劳动关系和劳动法中,违约金的适用受法定限制,赔偿金有法定规则。在民事合同中,对违约金、赔偿金,更要重视过错原则、公平原则和损害事实的举证。

双方均应提高法律意识

有人认为,主播跳槽是缺乏契约精神的行为;也有人认为,这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作为想要跳槽的主播来说,他们想获得新的直播平台的工作;作为老东家而言,一般要求主播继续履行合同及赔偿损失。那么,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不同的诉求应如何平衡?

对此,王艳辉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守约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也有权选择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不过,我国民法的宗旨除了保护交易,也尽量维护交易自由,如果主播有合理的理由证明自己无法与老东家继续履行合同,那么法律一般不会“强买强卖”要求其继续在原平台直播。

在郑宁看来,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劳动自由,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主播有权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能通过竞业限制、保密义务、培训等条款来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在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形下,双方应当按照事先约定的合同内容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直播平台对于主播违约行为可以要求主播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不过,合同的标的具有人身属性,不适宜强制执行。因此,在主播支付违约金后,主播可以在新平台开播。”郑宁说。

在王全兴看来,在劳动关系中,竞业限制是有法律依据的。由于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择业自由的限制,故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是有条件的,且是以雇主对劳动者给予补偿为对价的。至于民事合同中能否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问题,我国尚无法律依据。约定竞业限制须有法律依据,即使允许约定竞业限制,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是有条件和有经济补偿作对价的,否则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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