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社会新闻更多页面 > 正文

网红主播成直播平台争抢对象 引发违约金认定等问题

2018-05-21 07:51:04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跳槽违约金应怎样评估

主播是直播平台的核心资源,平台间猎挖的竞争态势也会影响主播的价值。在直播平台之间的激烈竞争中,主播的身价也不断被抬高,甚至出现虚高的情况。同时,一些网红主播认为走红是凭借自身的能力,但平台则认为给主播投入了包装、宣传、策划乃至宽带资源。因此,有些网红主播在跳槽时,往往被直播平台要求赔偿高额违约金。就近几年的情况看,违约金数额不断提高。可是,违约金该如何评估?

“在法律层面,违约金的设置主要有两方面意义: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交易,对于违约一方而言,是一种惩罚手段;另一方面也是违约金最主要的作用,即弥补损失,因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往往会给守约一方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这个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等方面。违约金金额的确定要根据守约方实际损失来评估,并且需要守约方对自己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进行举证。如果违约方认为对方主张的违约金过高,那么有权要求法院进行调整,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及行业内的普遍情况进行合理裁判。”王艳辉说。

对此,郑宁的观点是:“就违约金的评估来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平台为主播提供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可以主张主播支付尚未履行部分所分摊的培训费。如果主播违约解除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情形是,主播与网络平台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形。”郑宁说,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超过损失的30%,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在合同中,主播与网络平台可以事先约定违约金,在一方违反约定时,另一方可以主张支付违约金。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