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主播成为直播平台的签约艺人,接受平台方的一系列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在获取有保证的经济收入的同时需要承担对应的职责任务,包括直播时长、内容质量、粉丝数量、直播活跃度等多重标准的考核。
三是主播与直播经纪公司或公会签订分成合作协议,由经纪公司或公会对主播进行全方位打造,同时经纪公司与各家直播平台做深入合作,培养孵化主播。
那么,在这三种关系中,哪种关系构成劳动关系?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分析称,认定直播平台与主播构成劳动关系,需要满足二者之间存在经济和人身依附关系两个条件。经济关系是指主播提供劳动,直播平台给予报酬;人身依附关系是指主播的劳动时间、内容、方式等受到直播平台规章制度或具体管理行为的约束。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就第一种及第三种情况而言,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性,主播独立性强,因此,这两种情况不构成劳动关系;就第二种情况来说,主播提供劳动,直播平台给付报酬,同时受到直播平台的管理,存在人身依附性,因此构成劳动关系。”郑宁说。
在上海律师王艳辉看来,认定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考虑三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上述条件可以判断平台与主播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只有第二种符合形成劳动关系的条件。”王艳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