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陈某借钱在嘉兴市城南新领域广场开设了“逆行者健身俱乐部”。因经营不善,俱乐部处于勉强维系状态,因此陈某四处找人投资,试图开设新健身房。
2017年4月,陈某在一次户外运动中,与被害人结识。后来,被害人急着全额买房。陈某知道后,就联系被害人,说自己有熟人、可以便宜拿到房子等,骗取了她的信任。但向房产中介等简单询价后,陈某发现自己无法买到符合被害人心理价位的房子,就想骗被害人拿买房款给他投资新健身房。
同年7月8日,陈某以看房为由,约被害人第二天在俱乐部见面。当晚,陈某关了俱乐部的监控设备。第二天早上7点左右,陈某到俱乐部后,想到9点俱乐部要举办活动,员工可能会提早到,就用微信通知员工不用太早上班。
警方在现场勘查
7时50分左右,被害人开车到达新领域广场。陈某骗她要上楼拿礼品,送给房产公司的领导。在俱乐部内,被害人发现被骗后,两人发生冲突。陈某拿起地上的壶铃,猛击被害人头部数次,见她没了动静后,把她装进了门口的垃圾桶。
在装运过程中,陈某感到垃圾桶盖有动静,又捅刺被害人数刀。之后,他匆忙收拾了现场,把垃圾桶运送到地下车库,放在被害人的车内。当晚9点左右,经过多次踩点,陈某开着被害人的车到嘉兴市长水路虹海桥上,把尸体沉到了桥下的海盐塘内。
陈某杀人后,取走了被害人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当天,他去了两家手机店,想解锁被害人的手机,但没有成功。案发后第二天,陈某因为洗不掉被害人车内的血迹,把后排座位拆了扔掉,再把车开到洗车店清洗。但因为怕事情暴露,他又把车开回,想让车自燃或者把车藏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