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索赔抚养费7.5万元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周梦琪在原告处(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生活至今已经41个月,此计算截止到2018年的2月。
同时,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向王某进行索赔,根据南京市规定的儿童抚养费标准,原告方请求判决被告生母王某支付琪琪第一阶段的生活费用共计75270元。
原告方认为,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保护、教育、抚养的首要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基于法律的规定,更是基于基本的道德准则。
原告作为儿童福利救助机构,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职责,这种保护是弥补了原告不履行监护人职责的缺失,但由此产生的抚养费用,仍应该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父母、子女、配偶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依法继续承担抚养费、赡养费。在本案中,因被告人下落不明,原告作为公益性的救助机构,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并支付了本应由孩子父母承担的相关费用。
最终,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在王某没有出席庭审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在判决生效十日之内,支付原告方孩子的抚养费75270元。
法院表示,目前,已经掌握了王某的身份证、住址等信息,在原告申请案件执行的情况下,如果被告继续不支付抚养费,可以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用多种措施倒逼其履行义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文军介绍,征信越来越发达,被列入失信名单以后,坐高铁、坐飞机、购房、贷款都要受到限制,通过一些越来越完善的措施,这些都能够执行。
陈文军表示,希望起到社会宣誓意义,生了小孩就要养好。
另外,记者还从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了解到,撤销王某的监护权之后,福利院为琪琪办了户口。
目前,孩子的身体状况都很健康,性格也很好,在福利院里面的幼儿园上学。
谢君表示,儿童福利院承担她的监护责任也有必要,孩子的最大利益还是要回归家庭,在适当时机推向社会,走入正常家庭,这才是对她最好的归宿。
福利院告弃婴生母:生母赔偿抚养费。央广网南京5月15日消息(记者景明江苏台记者查多)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四年前的夏天,女婴琪琪来到这个世界,但是在她降生仅一周后,她的妈妈就抛下她不见踪影。
“我愿意放弃对小晗的监护权!”法庭上,小晗的妈妈赵某漠然对坐在审判席上的法官这样说。日前,曲靖市麒麟区法院在辖区东山镇水井村委会内设置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撤销监护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