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汪某给张东升的20万元现金,张东升未将该款项上交公司,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向其姐夫的债务,构成贪污。
犯“单位行贿罪”
获刑并罚其公司100万
在证据面前,张东升依然认为自己很无辜,向他人送财物是要求能中标,能够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及时回笼工程款,完全是出于公心,不是行贿,更没有贪污。
张东升,男,汉族,1969年8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大专文化,住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居民。因涉嫌行贿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8月7日被逮捕;2016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2017年5月15日,镇安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华兴分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行贿数额达112.6218万元,情节严重,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张东升身为“华兴分公司”经理,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负责并参与实施行贿行为,其行为亦构成犯罪;被告人张东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28.9999万元,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均应处罚。
一审宣判被告单位“华兴分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张东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对被告人张东升非法所得人民币28.9999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张东升不服,提出上诉。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受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