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陕西8名国企领导被查7人已获刑 单位行贿引发腐败窝案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开发费”名义,用“公关”手段“攻下”多名国企高管,从而让公司中标获利,其中经理张东升(副局级)充当了行贿的角色。这些人当中就有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韩新华(副厅级)、西安航天基地管委会原副主任兼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继学(副局级)、“西核公司”524厂物业公司原经理汪某(正处级)等。单位行贿引发了8名国企领导干部的腐败窝案,警示教育意义深远。
举报第一名后中标
为感谢照顾送钱送酒
直到2018年,中国第九冶金建筑公司也许还不太清楚2008年中标后发生的事情。十年前,该公司参与招标的西安核设备有限公司(简称“西核公司”)厂房改造项目,公司投标是第一名,但最终未能中标。而最后中标的是排在第二名的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简称“华兴分公司”)。
据了解,“西核公司”厂房改造项目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左右。接替中标承建该项目的单位就是“华兴分公司”。张东升时任该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他从2006年3月21日起任上述职务。
时任“西核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韩新华证明,2008年他任厂房改造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当时对该项目进行招标,“华兴分公司”是第二名,中核集团公司王副总给他打招呼,说“华兴分公司”想干这个工程,叫他想办法让“华兴分公司”中标承建。
韩新华于是给其公司曹副总说:“上面领导说话了,你跟华兴分公司商量一下,让他们想想办法看看”。后来,“华兴分公司”就举报第九冶金建筑公司曾有过安全事故,“西核公司”就取消了第一名中标的资格,“华兴分公司”接替中标。
2009年,“华兴分公司”还中标承建了“西核公司”的核电产品厂房建设工程,投资6000万元左右,2010年左右工程竣工。
为了感谢“西核公司”董事长韩新华在工程及结算中的帮助与照顾,张东升便安排“华兴分公司”21项目部经理呼某办理一张20万元的银行卡,之后呼某拿来了两张卡,一张20万元,一张10万元。
韩新华证实,由于他在几项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给予“华兴分公司”照顾,2011年8月、9月,张东升在西安市凤城五路一家茶秀给了他一张20万的银行卡。
而张东升供述,他第一次把呼某送来的10万元的银行卡夹到书里送给韩新华,被其拒绝后就把这张卡退给呼某。2011年9月,张东升第二次把呼某送的20万元银行卡连同两瓶白酒送给韩新华,这次其全部收受。
但是,张东升认为自己是“华兴分公司”陕西的负责人,他代表公司就承接项目与韩新华发生金钱交易,换取工程项目,这是公司行为,自己没有行贿。
后来查实,上述两张银行卡都是从“西核公司”结算时,通过虚假方式倒出来的。
50万元“开发费”
撂倒管委会副主任
张继学,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委会原副主任、兼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副局级),从2007年3月至2012年任副主任,2012年5月起兼任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连张继学自己也没想到,会被“华兴分公司”的行贿放倒。
2007年6、7月,“华兴分公司”为了承揽到航天产业管委会办公楼项目,张东升找到张继学直接洽谈。之后与公司总会计师童某、财务部经理张某商定拿出一部分钱来“开发”这个项目。
张东升让总会计师童某安排财务准备50万元,第二天财务部经理张某就把50万元现金交给张东升,随后张东升把50万元现金给了张继学。“华兴分公司”接到入围考察通知,经过招标承接了这个项目。
张继学证实,拿到张东升给他的50万元现金后,他以自己的名义存进银行,之后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没有难为张东升,使“华兴分公司”顺利通过资质审查,并最终承揽到管委会办公楼的项目。
其实,决定此项“开发费”是“华兴分公司”班子会讨论决定的。时任该公司财务副经理证实:“是按照张东升的要求,我安排出纳把现金交给张东升的”,该笔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张继学的“开发费”。
为拿到企业职工住宅楼项目
送出高新区一套房和装修费
市场竞争激烈,为了吃得一口“食”,可以说不惜一切代价。
张东升供述,2007年下半年,听到“西核公司”524厂计划建设职工住宅楼的消息后,他们就设法向该厂基建处处长汪某了解情况,为此给其要买一辆车,汪某说不要车,后来给其说买一套房,汪某同意了。
2008年3、4月,汪某打电话约张东升到西高新一处新开的楼盘,他说自己看中了一套房子,现需交定金。张东升说:“当时就用银行卡刷了2万订金,后由公司财务代缴了全部款项,房子总价52万左右”。
汪某当时任524厂下属物业公司经理。他证实,当时厂子准备盖住宅楼,“华兴分公司”想承建,张东升找到他请求帮忙。后来,张东升把购房合同给了他,就说办好了。
大概在2011年时候,张东升打电话问房子装修了没有,汪某说没有。后来过了几天,呼某让到其办公室并给了他10万的银行卡,说是装修费让他拿去装修用,是张东升安排给的。
张东升供述,2010年3、4月,他给汪某打电话说:“最近我们公司要审计,公司的经营开发费用挂账太多,你借我20万元周转一下,以后还你”。关于这20万元汪某证实,当时张东升说心里有点害怕,更害怕出事。于是他就给张东升准备了20万元现金并及时给了张东升。
后来,这20万元张东升用于自己偿还他姐夫的个人债务了。
“华兴分公司”陈副总证明,大概在2008年的时候,张东升与分公司班子成员商议,让单位提一部分“开发费”用于“公关”汪某,后来公司就倒出大概是70多万元。
尚未研究分配的奖金
用于家庭支出
探寻张东升的犯罪足迹,不难得出,对外每一个项目都是用“开发费”去“公关”,也几乎是集体班子研究决定的,对这种行为他不认为自己是行贿,更不是犯罪。
对内更是非法谋取奖金,非法占有。中核华兴建设有限公司直属安装管理部会计王某证实,2010年到2011年,为了奖励中华世纪城项目结算,他给上面公司申请20万元的奖励,并很快通过了申请。
“华兴分公司”21项目部经理呼某证实,当时张东升让他们项目上倒20万元,用于奖励中华世纪城结算有功人员,钱倒出来后,他安排人将20万元的银行卡交给分公司了。
张东升之妻边某证明,在2011年3月12日、2011年9月27日,有人向她的银行卡转了49999元、40000元,张东升说是给他打的,这89999平时取出来用于家里生活开支花完了。
张东升供述,2010年6、7月,为了对中华世纪城项目结算突出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向集团国内事业部申报了20万元用款额度,报告审批后,他安排21项目部经理呼某从其所管理的项目中,想办法将这笔钱倒出来,然后将这笔钱办理一张银行卡交给他。
2011年1月,21项目部把卡办好后交给公司经营部,随后将卡交给了张东升。他先后两次把卡里的钱转到边某卡上,一次5万、一次4万,用于家庭开支。
虽然该89999元来源于奖金20万元之中,张东升本身也是奖励的对象,但该奖金在分配份额尚未确定,单位亦未研究并发放之前仍属单位公共财产,张东升却利用职务之便将尚未研究分配的奖金持有并随意支配,用于其个人家庭开支,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贪污罪。
另外,汪某给张东升的20万元现金,张东升未将该款项上交公司,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向其姐夫的债务,构成贪污。
犯“单位行贿罪”
获刑并罚其公司100万
在证据面前,张东升依然认为自己很无辜,向他人送财物是要求能中标,能够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及时回笼工程款,完全是出于公心,不是行贿,更没有贪污。
张东升,男,汉族,1969年8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大专文化,住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居民。因涉嫌行贿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8月7日被逮捕;2016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2017年5月15日,镇安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华兴分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行贿数额达112.6218万元,情节严重,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张东升身为“华兴分公司”经理,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负责并参与实施行贿行为,其行为亦构成犯罪;被告人张东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28.9999万元,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均应处罚。
一审宣判被告单位“华兴分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张东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对被告人张东升非法所得人民币28.9999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张东升不服,提出上诉。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受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单位行贿窝案
8名国企高管被查
行贿和受贿都是犯罪,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张东升涉嫌行贿罪。而张继学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7月被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西核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韩新华,在任职期间,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公司其他领导干部以虚列“无票费用”的方式,从“西核公司”经销部套取现金568万元,韩新华等领导予以私分,其中韩新华分得120万元。
524厂下属原物业经理的汪某也被商洛市检察院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上述四人皆因“华兴分公司”的单位行贿而陷入腐败窝案。韩新华落马又牵扯出“西核公司”原副总经理张永刚(正处级)涉嫌贪污罪、原财务部部长曲延荣(副处级)涉嫌贪污罪、原总经理潘某某(副处级)涉嫌贪污罪、原总会计师王忠安(正科级)涉嫌贪污罪。
2018年5月4日,华商报记者从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上述涉案人员已有7人已得到宣判,并已生效。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上述8人中,其中7人判决如下:
商洛市商州区法院判处张继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568万元。
镇安县法院判处张东升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
商南县法院判处韩新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商南县法院判处张永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总和刑期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镇安县法院判处汪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山阳县法院判处曲延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洛南县法院判处王忠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ー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
另外,潘某某在商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死亡,案件终止。现商洛市检察院提起没收潘某某违法所得案,商洛市中院受理后,依照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正在公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