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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隐藏哪些法律雷区

2018-04-24 10:34:59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出院后,李女士与丈夫协商决定“假离婚”,并于2006年2月签订《假离婚协议书》,并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现有住房归男方所有;为更好地照顾孩子,女方有权居住到购买住房时;住房以外的家庭财产(包括存款、保险等)折合人民币共计22万元全部归女方所有。两人还约定,首先与第三者结婚或同居的一方须放弃全部家庭财产,另一方获得全部家庭财产。

2010年,李先生再婚,李女士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先生“净身出户”。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吴卫娟法官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及是否适当。根据查明的事实,李女士与李先生经协商于2006年签订了《假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自此,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

此外,李女士与李先生于2006年签订的《假离婚协议书》内容明显有悖我国《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则,不能认定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书应认定无效,且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已经履行完毕,李女士坚持的诉讼请求和主张亦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文/记者洪雪制图/廖元

(责任编辑:路子康 CN078)
关键词:离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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