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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隐藏哪些法律雷区

2018-04-24 10:34:59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该案中,张先生与罗女士虽已协议离婚,但作为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两子的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吴卫娟法官表示,尽管张先生与罗女士曾约定两子均由罗女士抚养,但就抚养权变更、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多次对簿公堂,此种冲突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罗女士在租住的房子中带着三个保姆抚养四个刚满一岁多的孩子,加上经营公司等日常繁忙,导致对大儿子张甲的关心和照顾缺失,致使张甲学习成绩下滑,影响了张甲身心的健康成长,法院由此确定大儿子张甲由张先生抚养。

案例二

为买房避税假离婚

丈夫悔诉离婚协议无效

原告刘先生诉称,他与被告张女士在婚前共同购买了北京市某套房屋,并签署《婚前购房协议书》。两人约定:该房屋为双方共有;如双方分手,房产仍归刘先生所有,但其应将张女士已承担的全部费用还给张女士;该房屋发生增值的部分,刘先生应按照张女士实际投入的资金比例向张女士支付增值收益。

2013年8月,刘先生与张女士在北京某处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6年2月,刘先生与张女士商议以刘先生个人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的另一处房屋,两人打算通过“假离婚”方式避税,待房产交易完成后再复婚。

2016年3月,刘先生与张女士签署了《假离婚协议书》,随后在民政局签了《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假离婚协议书》上明确约定,“假离婚”是为了规避购买二套房所需的税费。后该房屋因卖方的原因未能完成交易,双方就重签婚前购置房屋的归属协议发生冲突,张女士遂将刘先生及其父母、孩子轰出现居住房屋。

关键词:离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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