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叶榅飞利用系统漏洞进行恶意操作,反复操作350余次的行为、次数和获取资金后的使用情况均表明,其行为目的就是为非法占有平安付公司的钱款,原审法院认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无不当。
此外,关于叶榅飞是否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特征,上海一中院表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当场发现的方式,违背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意志,采用非暴力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而叶榅飞心存侥幸,在平安付公司未发现系统漏洞的时候进行转账操作,并至今未能全部归还款项,违背财物所有人意志,符合“秘密窃取”特征。
上海一中院认定,叶榅飞在发现系统漏洞后积极作为,并造成平安付公司巨额财产损失,“主观上出于恶意,客观上是积极作为”,因此“与民事侵权行为中的不当得利具有性质上的差异”,严重侵害平安付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资金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据此,上海一中院称,原审法院基于叶榅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判决正确,且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不予采纳叶榅飞的上诉理由,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说法
系统故障不影响对盗窃行为的定性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认为,在本案中,银行软件系统故障是叶榅飞行为的诱因,在此情形下,叶榅飞是否应当为故障引发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是本案焦点。张新年表示,盗窃罪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立法目的在于打击严重的不诚信行为。本案中,叶榅飞利用系统故障,处分他人资金,且未经过资金管理者同意,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至于系统故障,仅仅是对其量刑的考量因素,并不影响对盗窃行为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