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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未签劳动合同 看门夫妻诉讼维权获支持

2018-03-28 08:30:43  映象网    参与评论()人

映象网许昌讯(记者康世保通讯员沈丹阳燕金钊)夫妻两人担任许昌市某中学家属院传达室门岗职务八年,却因一直未签署劳动合同,使双方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产生了争议。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中学支付二原告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20万余元。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2008年8月,王某和妻子张某到许昌市某中学工作,其岗位职责是该中学家属院传达室门卫,吃住都在该地方。当时两人的工资为350元每人每月,之后几年工资虽有上涨,但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016年5月,张某因患病住院,未再继续工作,同年11月,为照顾生病的妻子,王某从该中学离职。看门八年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中学也没有为张某和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7年1月,王某和张某向许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超出其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之后两人向魏都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该中学的劳动关系,并为二人补发2008年8月至2016年11月的工资差额、支付二人经济赔偿金、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和张某作为适格劳动者,未与该中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根据原告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担任门岗期间部分来客登记记录等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原告与被告自2008年8月份起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实行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照法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遂判决该中学支付二原告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共计206260元。

借此案件,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选择就业岗位后,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崔凤璇 CN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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