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医院诊断,向某某被殴打致多处软组织损伤。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不法事实。被告人张某、张某军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陈某龙、程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
在晏某某非法拘禁王某某一案中,邵某以每日200元的好处费邀请晏某某为其收债。
2008年4月20日1时许,被告人晏某某伙同邵某等人先后在重庆市万州区名仕酒店、国际大酒店非法限制被害人王某某人身自由,直至4月22日17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在国际大酒店被民警解救。
被告人晏某某在2008年被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逃避侦查,后于2014年10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60余小时,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多为共同犯罪且呈有组织犯罪迹象
为达到对债务人人身或心理的强制目的,在因索债而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中,债权人通常邀请多人参与索债。万州区法院近三年受理的34件非法拘禁案均为共同犯罪,并有迹象表明有组织性犯罪存在。
在雷某某等6人非法拘禁案中,就涉嫌以讨债公司模式用暴力方式讨债。
2015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雷某某获悉被害人郎某某位于万州区沙龙路某酒店的信息后,安排被告人易某某等人前去找郎某某要债。被告人易某某邀约被告人刘某权、刘某均、何某等人在酒店找到郎某某,并将其带至位于万州区青羊宫的某公司。雷某某与郎某某商谈偿还债务一事未果后,将郎某某交给刘某权后离开公司。
在公司的一间小屋里,刘某权、刘某均和冯某某采取蹲马步和踢打等手段逼郎某某筹钱。晚饭后,郎某某被带至万州区某酒店继续受到看管,其间雷某某到该房间了解情况后离开。10月14日13时许,郎某某再次被带至该公司,其间冯某某踢了郎某某一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