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行为在食品领域,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这是近年来争议颇多的话题……”国内知名的消费维权领域律师陈晔表示,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其内在动机到底是日常需要还是借此获利,司法实践中也确实难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予以判断,因为购买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而不属于法律问题。
在陈晔看来,未证明其购买涉案食品的用途,其主观上存在获取高额赔偿的明显故意,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正常的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今后应该会有进一步的规范出台。
纵深:“职业打假” 有这两种套路
记者采访商家、职业打假人、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梳理出“职业打假”的两种套路:
1。购买“瑕疵”商品,向食药监部门投诉,以消费者的身份,促使其向生产者、销售者追责;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消费者的身份,向生产者、销售者追责;
2。购买大批“瑕疵”商品,轮流向职能部门举报、诉讼。向生产者、销售者追责,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谈判,协商让生产者、销售者作出赔偿。
不过,商家及法律人士表示,职业打假人在进行这些套路时,会事先摸清商家的底,查询其实有资本、经营状况等,看其是否“有资格”被打假,是否拿得出钱来。
前景:牟利性打假行为 将逐步遏制
随着“职业打假”的争议,执法部门也不支持此种做法,有的职业打假人还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
2014年,新《消法》的颁布,将消费欺诈的赔偿额度提高至“退一赔三”。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首次明确支持对食品、药品的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人又迎来“短暂的春天”。
2017年5月19日,最高法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指出,将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在最高法的文件出台前后,动辄购买几十件产品,然后以标签瑕疵向监管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索取10倍赔偿的“打假”案件多被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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