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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商品遇碰瓷 对于“打假人”应区别情况对待

2018-04-24 10:50:54  中国日报网    参与评论()人

调查动机

自制商品遇碰瓷 对于“打假人”应区别情况对待

原标题:自制产品与“碰瓷”法律责任如何区分

对话人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

郑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法制日报》记者 韩丹东

《法制日报》实习生 白婷婷

消费者可依法索赔

记者:最近几年,电子商务可谓发展迅猛,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开网店的行列。不过,与以前的网店相比,现在的一些网店有了些许不同,有不少网店出售的商品是店主自制的产品,比如糕点、保健食品等。

我们调查发现,有不少出售自制产品的网店没有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产品也缺失生产厂家、相关批准文号等信息。有不少人认为,此类网售自制产品属于“三无产品”。

郑宁:“三无产品”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即属于“三无产品”。

关键词:自制商品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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