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不起诉获近5万元国家赔偿
2007年5月16日,陈镪再次被船营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7日,陈镪被取保候审,同一天,船营区公安分局再次以陈镪涉嫌挪用资金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此次陈镪被挪用资金的金额变更为8万余元。
2008年5月30日,船营区检察院审查后,依然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陈镪向船营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船营区检察院2008年6月作出赔偿决定,对其被羁押496天的部分赔偿人民币49257余元。
▲吉林市船营区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陈镪近5万元。受访者供图
时隔4年因同一案再度被查获刑
陈镪的姐姐陈锋称,陈镪对国家赔偿的数额并不满意:“他还希望追回在东北虎药业任职期间公司欠他的工资,以及他给公司业务员垫付的经营资金。”
2012年11月,船营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陈镪刑事拘留。2013年2月4日,船营区公安分局以陈镪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船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此后被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3年7月15日,陈镪被提起公诉。
船营区法院审理该案认定,陈镪在2001年至2002年期间,利用其任东北虎药业驻新疆办事处经理的职务之便,将公司返给业务员的让利金8万余元占为己有,用于其本人在新疆注册的公司的经营、车辆维护及女儿上学等支出。
据陈镪及其辩护人回忆,法院判决的事实与2002年陈镪被起诉的涉嫌挪用资金的时间与事由基本一致,只是罪名和金额发生了变化。在法院审理期间,陈镪的辩护律师崔洪奎为其做了无罪辩护,“但一、二审陈镪都被判有罪。”崔律师说。2014年2月,船营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陈镪4年有期徒刑,陈镪提出上诉,吉林市中院维持原判。
“我自己是清白的,始终也不想放弃。”入狱后,陈镪一方面继续为自己无罪进行申诉;一方面积极申请减刑,根据吉林市中院裁定,陈镪因为表现良好符合减刑条件,在2016年被减刑6个月,2016年5月4日,陈镪刑满释放。
4个月后,陈镪的申诉也有了回音,吉林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认定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陈镪犯职务侵占罪的部分证据无原件,且复印件不完整,陈镪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并指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7年3月吉林市中院裁定,撤销此前陈镪案的有罪终审判决,将该案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6年,吉林省高级法院对陈镪职务侵占案作出再审决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法院重审认定无罪再获国家赔偿
2017年12月,吉林市船营区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后进行宣判。法院审理后查明,陈镪于1999年4月被吉林远东药业公司任命为该集团新疆区域经理,1999年10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陈镪到新疆后组建了办事处,聘任任某为办公室主任,在新疆开展某注射液的营销工作,2001年4月到2002年1月间,吉林北方花木经营部通过建设银行给任某汇款40万元,汇款用途一栏记载为“劳务费”。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镪利用在东北虎药业驻新疆办事处经理的职务之便,将东北虎药业返给新疆办事处业务员的让利金82561元占为己有,但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仅能认定陈镪是远东药业任命的新疆区域经理。对于上述两家公司的关联性、以及公诉机关的其他指控,未有其他足够证据足以证明。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强犯有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存有疑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能成立。法院判决陈镪无罪。
宣判后,陈强提出国家赔偿。2018年2月4日,吉林市中院作出赔偿决定书,其中认定,陈镪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由该院作出生效裁定,判处有期徒刑4年,实际羁押期间共计1277天。该院应按照2017年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向陈镪支付侵犯人身自由1277天的赔偿金。
对于因错误判决给陈镪造成的精神损害,该院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决定给付陈镪侵犯人身自由1277天的赔偿金(每日赔偿标准按国家2017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待赔偿标准公布后另行通知);支付陈镪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陈镪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18年2月4日,吉林市中院向陈镪作出赔偿决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国家赔偿新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5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9年5月15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15.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