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受的痛苦和伤害。
女性到了生育年龄,体内卵子数是固定的,约为200多个,一般每月排卵一个,一年排卵12个。
促排卵治疗后,一次可排卵多个,治疗后,女性更年期会提前。
治疗的过程对女性生理的干扰较大,刺激排卵导致卵巢反应低下,易出现卵巢功能早衰。
此外,取卵针穿刺身体提取成熟卵泡时,身体伴有一定程度的痛苦。
2、年龄因素。
女性的最佳生育年龄为25岁至35岁。
35岁以后,女性的卵巢功能和生育能力下降。
相对来说,年轻女性较为容易接受胚胎废弃的事实。
女方已36岁,做母亲的愿望强烈,对胚胎也寄予了更多的希望。
3、对婚姻的珍视程度。
2016年第一次离婚诉讼中,男方表示女方如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房产可归女方所有,但女方不为所动,表示多年的感情不容易,希望法院判不离,哪怕下次真要离婚了财产少分些也不后悔。
从女方珍视婚姻的态度来看,男方应能理解胚胎在女方心中所具有的分量和意义。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因男女双方在辅助生殖手术中的投入不对等,女方处于弱势地位,基于公平正义观念和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法院酌定男方支付女方抚慰金3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对话法官
生育权发生冲突时
侧重保护妇女权益
对于此案中的一些问题,紫牛新闻记者采访了该案主审法官陈文军。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能否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答:不可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有明确规定。
主要理由是:
1、妻子为妊娠、分娩较丈夫承担了更多生理风险及心理压力,其为抚育子女成长通常也会付出较丈夫更大的牺牲。因此,生育对女性利益的影响大于男性;
2、即使认为夫妻双方的生育利益完全平等,行使生育权是维持或恢复现状的权利,无需配偶履行义务,与女方相比,男方实现权利的成本和对生活现状的影响都要小得多;
3、生育往往受夫妻情感所左右,一方的不生育除偶为观念支配下的决定外,多由夫妻感情淡漠甚至破裂而引起,没有了感情的生育只会增加夫妻双方乃至即将出生的子女的痛苦及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