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生育行为需要具备一定的生理、健康条件并存在生育风险,生育任务主要由妇女承担。妇女承担了更多的生理风险及心理压力,所以当夫妻生育权发生冲突时,侧重于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符合立法本意,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
综上,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关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来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婚姻中,遇到女方坚决不生育,男方有什么救济途径?
答:因生育权冲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双方离婚。
陈文军法官提醒:婚姻中出现感情危机时,丈夫应当尊重妻子在试管婴儿手术中的特别付出,不可单方废弃胚胎,在协议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前,以尊重、理解的心态善意地维持冷冻胚胎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