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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引发年终奖纠纷怎么办?法院:建议保留证据

2018-02-05 04:06:05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但苗某不认可其年终评定级别为PL5级,不清楚PL5级不享受年终奖的情况,并称其部门曾召开2015年度考评会,会中其被评为B级。庭审中,公司表示会提交苗某被评为PL5级的依据、苗某所在部门员工2015年度评级结果及年终奖发放记录的证据,但最终未按期提交。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为无效,其应对苗某评级为PL5级的评级依据,以及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PL5级不享受年终奖的相关制度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事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支持了苗某关于2015年度年终奖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

绩效考核程序缺失 诉年终奖获支持

胡某于2011年6月入职某信托公司。2014年初,信托公司认定胡某2013年绩效考核不合格,无权享有该年度年终奖。胡某对绩效考核结果不服并提起仲裁及诉讼,要求信托公司支付2013年年终奖。法院审理期间,信托公司主张公司对胡某实施绩效考核的依据是《2013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设定有7项考核程序)。经法院要求,公司未完整提交对胡某实施7项考核程序的相关证据,亦未提交其他员工的绩效考核情况、领取年终奖情况以及2013年终奖分配方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信托公司未严格按照其预设的7项考核程序对胡某实施绩效考核,其在程序存有缺失的情况下得出的绩效考核结果之正当性应当予以否定,信托公司应当向胡某支付2013年年终奖。

误区提醒

对奖金发放未约定产生争议

对于年终奖的发放,不少劳动者抱有这样的观点,即用人单位必须发放年终奖。别的单位发了,自己单位也应该发;去年发了,今年也应该发;别人发多少,自己也应该发多少。但部分用人单位则认为,其对年终发放奖金拥有自主权,应由单位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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