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家庭的大额财产,鲁南法官建议,如果条件允许,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并进行公证。虽然本案冯婷、冯莉针对房产的分配签订了协议,但协议对于各方的出资来源、所占份额的约定均较为模糊,并且处分了她们本无权处分的第三人财产,协议的效力存在瑕疵。
由于陈大妈目前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姐妹俩使用陈大妈的财产是因老人必要、合理的支出,比如医药费、护理费等,在能够提供发票、合同、汇款记录等证据的情况下,即使陈大妈的法定代理人不追认,法院也可以直接认定支出有效。另外,如果是纯粹的赠予行为而不需要陈大妈承担义务,赠予也不会因陈大妈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
而除此之外,一切涉及到陈大妈利益的行为,都需要等待她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本案中,由于姐妹俩的约定可能损害陈大妈的权益,代理人不予追认,协议便无法对陈大妈产生约束。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