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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引争议(图)(4)

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引争议(图)(4)
2017-12-05 10:01:53 新京报

在韩国,2008年开始实行的“电子监督制度”,为性侵未成年人的刑满释放人员佩戴“脚环”,甚至禁止刑满释放强奸犯进入儿童保护区域。

反对方

公开信息与法相悖

“上述法院公开罪犯的个人信息,看似好像制度上有突破,但恰恰违反了法律规定,用违法犯罪的方式执法”,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刘昌松律师认为,法律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此外对于上述犯罪分子不得从事相关工作的规定,刘昌松认为也存在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刘昌松说,法律规定的禁止从业特定行业的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而淮阴区法院发布的文件指出,“刑满释放后或者缓刑、假释考验期间,不得在淮阴区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意思是终身禁止。“这已经超越了刑法本身所规定”。

采写/新京报记者赵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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