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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引争议(图)(2)

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引争议(图)(2)
2017-12-05 10:01:53 新京报

淮阴区法院少年庭庭长郭云红表示,公开内容包括犯罪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事项。

被公开信息人员从业受限制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上述决定源于淮阴区《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简称“制度”),该“制度”由淮阴区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关工委、教育局等9家单位共同发布,并于12月1日正式启动。

淮阴区检察院表示,根据“制度”,所有性侵未成年人的严重刑事犯罪人员,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均应当公开个人信息。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例外:1、作案时不满18周岁。2、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制度”同时规定,被公开信息的人员,刑满释放后或者缓刑、假释考验期间,不得在淮阴区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淮阴区招聘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工作人员的机构(如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妇科及儿科医院、儿童乐园、保安公司、物业公司及动物园等),在录用人员时应当查询司法机关网站,了解应聘人员的情况。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从业禁止,将由检察机关在起诉时提出禁止令量刑建议,法院判决时决定采纳。

淮安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的消息一经公布,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曝光猥亵儿童的犯罪分子,可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也有不同观点指出,此规定侵犯了个人隐私,也不利于犯罪分子日后融入社会。

■观点

律师:犯罪人员家人会受到伤害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认为,对社会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个人信息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类似规定。与之相对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开庭时,涉及未成年人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最高法院也要求不得把这些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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