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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贪便宜被“套路” 借款三千损失一套房

2017-09-05 15:01:17  正义网    参与评论()人

在瞿某等人的哄骗下,小杭选择了第二条。真的如瞿某所说,将小杭名下的房产做抵押贷款,一部分归还欠款,一部分由他放贷赚利息赎房,届时小杭能把欠款还清,也丝毫不会影响小杭的房产所有权吗?事实并不如此,瞿某已打好另外的“如意算盘”。

8月下旬,瞿某便伙同应某,找好锁匠,陪同小杭从家中偷出藏在大橱抽屉中的房产证,交予瞿某。瞿某等人先是找P2P、小贷公司帮小杭的房子做房产抵押,在操作不成的情况下,瞿某又进一步诱骗小杭将房产卖给马某(另案处理),与马某约定160万元房价,并于8月28日,带小杭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据小杭称,瞿某全程不让让其看合同内容,就让其签字。期间,小杭所得158万元房款除支付中介费、税费外,均取现、转账给了瞿某。

“骗子面目”暴露无遗

在完成了上述所有的“套路”之后,瞿某试图让这笔所谓的“90万元借贷”有据可依。于是,瞿某先后于2015年8月下旬、10月中旬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小杭进行资金走账,以此对应其让小杭写的90万元借条,之后小杭又将其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2015年10月上旬和中旬,瞿某让小杭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给其,由此让小杭还清了所谓的“欠款”。

2016年2上旬,马某以180余万元的价格将房产转卖给了杨某,当杨某要求入住时,小杭及其家人才发现瞿某当时归还的房产证是假的,而这一个精心设计的“套路”,让小杭一家失去了一套房子。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瞿某、应某、唐某相互结伙或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瞿某等人犯诈骗罪,判处四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傅某等人另案处理)

检察官说法:

本案的“套路贷”,实质是披着“借贷”外衣的诈骗行为,利用借贷者尤其是未成年人着急用钱的心理和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精心绕开法律红线,将受害人引入陷阱。但想要识别“套路贷”其实也并不难,一般都是如下套路:

首先,假装正常借贷。犯罪嫌疑人会以“贷款公司”的名义寻找客户,但实际所谓的“贷款公司”并没有相关金融资质,以个人的名义跟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就是一张翻倍条(例如第一月借4万,第二月需还8万,第三月需还16万),被害人签订的是高额的翻倍条,但到手的却是实际借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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