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社会新闻更多页面 > 正文

严惩套路贷犯罪:17名被告人 最重判有期徒刑十六年

2017-08-29 13:40:24    北京晚报  参与评论()人

昨天,上海市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当天,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三十四万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对“套路贷”中的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法院均依法给予严厉打击。记者注意到,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十年以上,最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六年。在其中一起“套路贷”案件中,一名曾是律师的被告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1

实借5000元损失190余万房产

2015年1月24日,在杭某(未成年人)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的情况下,傅某、郝某等人进一步诱骗杭某借款4万元,并通过王某、唐某将杭某介绍给被告人瞿某,谈妥由后者放贷。

次日,瞿某、唐某“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某,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某,余4万元交给傅某等人,其中3.5万元作为“中介费”由傅某、郝某、王某等人分赃花用,杭某实际得款5000元,唐某从瞿某处获得中介费5000元。

同年8月10日,瞿某、应某向杭某索要上述16万元借款及高额利息,胁迫杭以其名下房产抵押贷款归还欠款。

8月下旬,瞿某、应某至杭某居住地,找锁匠并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诱骗杭某将房产过户给马某(另案处理),以马某的名义贷款给杭某。

8月28日,瞿某、应某带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170万元(后经评估价值为194万元)。杭某在收到马某支付的68万元房款后,于10月21日将房产过户给马某。10月29日,马某与杭约定房价变更为160万元后,支付余款90万元。杭某于当日将90万元转入瞿某银行账户,其余钱款均于房款入账当日或次日以现金方式取款,另于10月2日汇款5.2万元给瞿某。同期,瞿某还先后于2015年8月27日、10月17日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2016年2月4日,马某以182.5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转售给了杨某。

相关报道:

    关闭